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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06 | 韦森:近现代欧洲宪政简史(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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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近现代历史上宪政民主政制

的生成、建构与演进(之三)

韦森

 

三、大革命疾风暴雨中的法国宪政民主建设之路

 

在《民主与独裁的社会起源》这部名著中,摩尔(Barrington Moore, Jr., 1966, pp. 40-41)曾指出,尽管英法两国在近代社会结构有很大不同,但是到了19和20世纪,在宪政民主、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扩展方面,两国却出现了某些类似的政治后果。原因在哪里?摩尔首先发现,“在英国民主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中,拥有土地的乡绅和贵族独立于王权之外。他们部分地接受了商品化农业,以适应那些具有自己的强大经济基础的贸易和制造业阶级的发展,而农民问题已不复存在”。但是,在17-18世纪的法国,却是另外一种情形:“法国社会则是通过另外一条途径进入现代世界的。法国贵族,或更明确地说,它的领导阶层并没有冲破约束而获得高度的独立性,他们反倒成了国王的附属物。……法国上层土地阶级并没有按照英国的方式向商品化农业转化,相反,我们发现法国的波旁皇室(Bourbon Monarchy)基本上是一个靠榨取农民而过活的贵族王朝”。但是,从19世纪初到20世纪,法国和英国一样逐渐地走向了宪政民主之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尽管两国的社会结构不同,但是,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法国曾在许多方面学习并开始效仿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宪政民主政治的运作及实践。

许多历史学家都发现,近代英国的宪政民主制度的渐进型构之路,曾经影响了欧洲周边地区的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荷兰、德国和欧洲其它地区。据历史记载,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Charles L. de S. Montesquieu,1689-1755) 就曾对英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及其市场组织形式非常赞赏,并把英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体制的运作情况介绍到了法国,从而对法国大革命前后政治体制以及宪政民主政制的型构,均产生了一定影响。谈到法国的宪政观念,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农学家杨格(Authur Young, 1741-1820)在1792年旅行法国后,曾用不无嘲讽的口吻说,“constitution”对法国人来说,还“只是个新词;他们使用它时,就好像宪政是照着食谱做的布丁”(转引自McIlwain, 1947, pp.1-2)。从杨格这段话的语调中,我们也可以解读的出来,法国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设以及法国人的宪政民主观,在近代历史上确实曾受过英国的一些影响。

从12世纪之后,欧洲大陆各地的法律制度如教会法、王室法、城市法、商人法以及海洋贸易法等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从宪政民主政制的建设方面来看,与英国的宪政民主渐进性的演化有所不同,在世俗政权方面,欧洲大陆各国的君权在16、17以及18世纪反而强化了。15世纪后欧洲近代历史的实际格局是,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除了英国实现了君主立宪制外,欧洲大陆——尤其是法国——基本上处于君主专制时代,尽管有些国家(如德国)的皇权势力非常薄弱。这具体表现在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各国中央集权的倾向日益加强,等级制度仍然存在,本来在中世纪后期出现的代表议会没有能成为唯一的立法机构,反而在此期间丧失了其重要性。君主专制和国家的寡头政治在当时构成了欧洲大陆各国宪政民主发展的强大阻力。其中,法国的情势最为典型。

从16世纪到17世纪初,法国君主为强化中央集权,与贵族进行了激烈而残酷的争斗。经过宗教战争的大流血和大动荡后,君权终于获胜。波旁王朝的开基君主亨利四世(Henry IV,1553—1610)取得了法国的统治地位后,开始强制压制贵族的权力,随即把政府中的重要官职给了中产阶级官僚,并在其执政后期,逐渐完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系。1661年路易十四(Louis XIV,1638-1715)登基,号称太阳王。他沿袭了由亨利四世后权高位重的首相黎塞留(Richelieu)和忠实继任者马扎然(Mazarin)所精心创立的政制体制,即一种依靠行政会议辅助的专制政府。这种政制体制扼杀了地方自治权利。在法国各地,市镇的官吏则需由中央政府提名任命,而州行政官就是高度专制的国王驻地方的代表。国王由此在法国各地安排了为自己所掌控的地方权力网络,使各地的权力实际掌握在国王派驻各地的州行政官手中,从而国王也就获得了法国各省和各地的司法和财政的直接操控权。

尽管自亨利四世登基后法兰西国王战胜了封建贵族和地方政治体系的分散化力量,但却没有完全消灭早期法兰克王国遗留下来的带有对政府政治制约因素的制度。从早期罗马帝国民主政制所遗传下来的民主传统也还或多或少地影响法兰克王国中臣民的认识,并在实际社会运作层面也有一定的影响。在当时的法国,尽管最高法庭原本就拥有的对国王的法令进行辩论以及有时拒绝登记该法令的权力被否决掉了,但最高法庭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仍然存在。另外,虽然地方会议和市政议会的行动自由在波旁王朝时期受到了严格限制,但它们在形式上也仍然存在着。当然,从总体看,法国在这一时期达致了空前的政治统一,并实现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从而成为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在这一时期,受文艺复兴和加尔文宗教改革的影响,法国有一个思想文化的繁荣时期,法语也在当时变成了欧洲上层阶级的语言。这一时期法国的经济、社会和人文思想的繁荣和发展,对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出现的世界性文明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从政治体制上来看,法国的等级会议在这一时期已经发展成为国家议会,但其内部却缺乏向心力。这一国家议会中三个等级的划分,曾引发了等级利益冲突,从而削弱了国会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在这种政治制度安排中,第一和第二等级享有很多特权,特别是免税的特权。这些既得利益使他们倾向于与国王合作。于是,当时的法国就只剩下第三等级单独对抗国王,常常徒然无功地抗拒君主的财政控制。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态势下,由三个等级组成的国会从未取得过立法的权力。自从1614年开会之后的175年间就没有再次开会议事。结果,在这一时期,国家议会似乎已成了一具僵死的躯壳。

这一时期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能够在法国确立,其原因与法国的民族国家形成后经济社会的变革有关。政治统一的完成,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和生产的进步提供了契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近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在当时封建社会的母体中发育成长。通往美洲大陆的新航路开辟后,大量贵金属流入欧洲,引起了欧洲的“价格革命”。结果,金银贬值,物价上涨,但这却同时激发了法国上层社会人士极力追求生活的奢华。一些王公贵族生活挥霍无度,政府也债台高筑。在此情况下,法国王室政府不得不发行公债,同时也开始卖官鬻爵。路易十四上台后,淫逸放荡,奢侈靡费,其手下宫廷贵族肆无忌惮地贪污腐败、铺张浪费,从而加重了法国的社会危机。到了路易十四统治的后期,由于无休止的战争和王室贵族的穷奢极欲,法国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接着,农民暴动和城市贫民起义时有发生。[1] 就连说过“朕即是国家”专制国王路易十四也预见到,在他之后就是“洪水”。在此情况下,法国的启蒙运动开始了,推崇理性、平等、自由、民主、科学和反对专制独裁的思想广为播散,并出现了一大批启蒙运动思想家。其中,最重要的有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伏尔泰(Voltaire, 1694-1778)、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以及百科全书派的代表人物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达朗贝尔(Jean Le Rond d'Alembert,1717-1783)等人。

1726年,孟德斯鸠卖掉了其家族世袭的波尔多最高法院院长一职,随后在欧洲各地进行了为期3年的旅游。尤其是在英国18个月的考察,对孟德斯鸠的思想影响甚大。访英归来后,孟德斯鸠对英国的法律、政治和经济体制以及君主立宪制的政制制度钦羡不已,并赞誉有加。1734年,孟德斯鸠(Montesquieu,1734/1965)出版了他的名著《罗马盛衰原因论》。在这部著作中,他通过历史论证来反对当时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孟德斯鸠提出,共和国时期的罗马之所以强盛,是因为当时的罗马公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力,人人都是国家的主人,具有责任心、爱国心、勤勉、勇武、热爱自由等美好品德;而帝制时期的罗马之所以一天天衰亡下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专制统治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扼杀了人民的自由。在这部文笔优美又极其深刻的论著中,孟德斯鸠最后从罗马的兴衰史经验中得出了如下启示:如果一个古老的政权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就会被革命的力量所推翻。1748年,孟德斯鸠出版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论法的精神》(Montesquieu, 1748/1989)。在这部著作中,孟德斯鸠全面和系统地提出了他政体分类论和三权分立说。首先,他将国家政体分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这三类。孟德斯鸠指出,在实行专制政体的国家中,既无法律,又无规章,君主按照自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统领一切,实行“人治”;在君主政体中,虽然有国王,但国王必须通过由贵族、纳税人和民选议会所组成的中间权力机构来治理国家;在实行共和政体的国家中,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依照民主选举和自己制定的法律来自行治理。在对这三种政体进行分别评述后,孟德斯鸠认为,尽管共和政体很好,但很难运行和操作;而专制政体基于“恐怖”,则应坚决反对;因而只有基于中间权力机构的君主政体,才是理想而又切实可行的制度。根据他本人对英国社会的观察,孟德斯鸠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赞叹不已。正是根据英国的经验,孟德斯鸠发挥了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John Lock, 1689/1960)在《政府论》中所提出的分权说,形成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理论。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国家权力应该分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且三权必须由不同的人或团体来独立行使,而不能同时落入一人或一个团体之手。孟德斯鸠还提出,为了保证公正,国家的权力必须要设计得互相制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对近代世界各国的宪政民主制度的设计和建构影响甚大。首先,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的领袖们均熟读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并把他的分权理论写入了《美国宪法》。另外,虽然1789年开始的法国大革命所最终走向的不是孟德斯鸠所向往的君主立宪制,但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对法国大革命中以及其后的宪政民主政制的设计和建构的影响却是显著的。譬如,在1789年由法国国民议会所通过并公布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任何社会,如果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就没有宪法可言”(第16条)。这显然体现了孟德斯鸠的宪政民主政制的分权思想和主张。

1789年通过法国的《人权宣言》,是人类宪政民主政治演化史上的一个重要文件。这部宣言全文由序言和17个条文组成。正文17条看似简单,但所包含的思想精神和内容却十分丰富,其核心是明确界定人民的权利和保障这些权利的措施。以此为基点,这些条款又涉及到国家法制和政权建构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人权宣言》的起草者们认为,人们对人权的无知、忘却和蔑视,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主要原因。因此,《人权宣言》第1条就宣布道:“就权利而言,人们生来是、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接着,第2条对人权的范围和内容做了具体的阐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权。”除此之外,《人权宣言》还根据孟德斯鸠所提出的私有财产是人所禀有的一种自然权利的思想,在第17条明确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非是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均不得被剥夺。”概言之,《人权宣言》所界定的人权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涉及到财产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宗教自由权,以及包括如何确定赋税在内的经济权利等。这些原则为之后法国历次宪法和其它法典的制订,奠定了基本精神基础。除了对各项人权所做的上述规定外,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还对法治原则做了丰富的规定,其中主要有“法是社会公意的表现”,“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禁止非法拘禁和审判”,“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否定了法国大革命前的封建司法制度,而且作为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精神而在现代各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保留了下来,从而《人权宣言》在法国历史上乃至世界宪政史和法制史上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在下面的论述中,我们将会知道,尽管近代以来法国一再重新制定和修改宪法,因而法国在共和制(督政府和总统制)与君主立宪制的选择上,以及在国家立法和政府机构的具体设置以及皇帝或总统的权力大小等问题上一再更改,但《人权宣言》所确定下来的这些宪政民主政治基本原则和精神,却基本上保留了下来。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作为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政体之蓝本的宪法原则的基础,以及宪法作为其它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已经为法国《人权宣言》所确立并奠定下来。也只有认识到并理解了这一点,方能理解其后拿破仑为法国近代市场经济秩序和法国市民社会的运作所制定的六法(亦即“拿破仑六法”)体系的制订和实施过程及其现实功效。

在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后,法国国民议会即着手制定宪法。179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六(Louis XVI,1754-1793)在国民议会和处在大革命激情中的巴黎市民的迫使下,终于签署并批准了“1791年宪法”。“1791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前言,并在正文中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主权属于国民。这部宪法还规定,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立法权属于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行政权归国王,司法权由则选举产生的法官执掌,且司法独立。从结构上来看,“1791年宪法”的正文由序言和8篇所组成。正文与作为序言的《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呼应,宣布废除一切封建制度,取消一些特权,废除行会制度。从上述内容来看,尽管法国的“1791年宪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与局限,但它所具有的进步意义和历史价值却是不言而喻的。

确立君主立宪制的“1791年宪法”颁布后,其实施却受到了法国国王路易十六的阻挠。原因是,尽管在这种政制制度安排下国王仍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毕竟路易十六还是感到其权威受到了束缚和削弱。为了恢复原来的君主专制制度,一向专横惯了的路易十六开始勾结欧洲大陆反对君主立宪制的封建君主(如普鲁士国王和奥地利皇帝),并会同法国资产经济的右翼势力,来恢复国王的权利,解散议会,以阻挠“1791年宪法”的实施。在这一关键时期,巴黎民众举行了第二次武装起义,宣布停止国王的权力,结束君主立宪派的统治,并接着选举了新议会,称作为“国民公会”(Convention Nationale)。这一国民公会在其1792年的第一次会议上就宣布废除国王,并相应废除“1791年宪法”,并在同年9月22日宣布建立共和国,史称“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次年,国民公会通过了新的宪法,史称“1793年宪法”、“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或“雅各宾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宪法”在内容上有了很大改变。首先,“1793年宪法”宣布法国为共和国,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其次,这部宪法突出了人民主权和普选制;第三,按照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论设置国家政权组织,这部宪法规定一院制的立法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从而并没有确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而又互相制衡的政制体制。但是,这一宪法的优长之处在于它更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宪法保障全体人民的平等、自由、安全、财产、公债、信教自由、普通教育、公共救助、无限的出版自由、请愿权、结成人民团体的权利,并享有一切的人权”(第122条)。“1793年宪法”在法国历史存在得实践并不长。在法国大革命的季风暴雨中结束了雅各宾党人的短期恐怖统治后,法国的国民公会又在1795年8月22日通过了新的宪法,史称“1795年宪法”或“共和第三年宪法”。该宪法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权则由两院制的立法院所掌握(上院为由250名议员组成的元老院,下院则称“500人院”),行政权则归选举出来的5人督政府,而司法权独立。

由于1795年成立的法兰西督政府无法稳定大革命时期的暴力行动和维持社会安定,面对法国大众的愤懑不平和波旁王朝的蠢蠢欲动,法国政局亟需一个能力挽狂澜和重整社会秩序的的强势人物,这就出现了法国近代史上的伟大皇帝拿破仑·波拿巴(Napoleon Bonaparte, 1769-1821)。1799年拿破仑上台后,立即着手制定新的宪法。同年12月24日,新宪法经公民表决通过,次日生效。这就产生了1799年法国宪法,史称为“共和国八年宪法”或“拿破仑宪法”。1804年拿破仑建立帝制后,接着对1799年以及1802年的法国宪法做了若干修改,结果出现了“1804年宪法”。拿破仑宪法以及随后的几个修正案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代议制政府机构,但实际上却是为拿破仑个人专制的独裁统治披上一幅合法外衣。1814年拿破仑的大军被反法联盟军事上战败后,拿破仑一世被迫下台,波旁王朝开始复辟。新上台的路易十八(Louis XVIII,1755—1824)立即开始仿照英国君主立宪制模式制宪,结果又出现了法国的“钦定宪法”。

在拿破仑一世军事失败而第一次被迫下台后,欧洲大陆诸国曾有一段复辟和倒退的时期,欧洲大陆的宪政民主进程也一度陷入了低潮。例如,在西班牙、那不勒斯、波兰等地,建立宪政民主运动均遭受到很大的挫折。不过,这一段复辟回潮的时间在欧洲近代史上并没有持续太久。原因是1830年发生的法国革命阻止了这一复辟倒退。1824年,法国波滂王朝的新国王查理十世(Charles X,1757—1836)接替死去的其兄路易十八登上王位,便明目张胆地反对君主立宪制,企图推翻法国国会制度,但没有成功。1830年7月,巴黎民众起来革命,推翻了波旁王朝的统治。继位的新奥尔良王朝的君主路易·菲利普(Louis-Philippe, 1773-1850)答应尊重民意,并承诺与国会合作,接着又在1830年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史称“七月王朝宪法”。

这一时期法国社会的动态发展,在欧洲大陆诸国中引致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比利时起而反抗荷兰人的统治,在独立后制定了一部自由的宪法,希腊这时也变成了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瑞士则扩大了其宪政民主制的直接选举的范围。另外,意大利、德意志以及波兰也先后传来了日益响亮的民主诉求和激烈的宪政民主运动。1848年,欧洲发生了争取民主的更大规模的起义和革命,威胁到了维也纳会议后欧洲各保守的君主制国家所确立的世界秩序。但是,在有些国家,这一威胁由于统治者的明智而化解了。譬如英国、荷兰及比利时等几个君主立宪的国家,就由于逐步实行了宪政民主政制而成功地避免了革命。但有着疾风暴雨似大革命传统法国却逃避不了这一威胁。新奥尔良王朝本来实行的也是君主立宪政制,但是它却被一场激进的革命所颠覆了。这场革命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该政权没有能够获得中产阶级的积极支持;二是法国的选举权限制太严,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当时,法国民众所憧憬的是大革命和拿破仑一世统治时期的政治平等以及其耀眼的外交成就。对于这两点,新奥尔良王朝既无意愿也无能力提供给他们。由于上述原因,1848年发生的推翻七月王朝的法国二月革命所遇到的抵抗很小,新奥尔良王朝很快就在这场革命中覆灭了。七月王朝覆灭后,新成立的法国临时政府宣布恢复共和制,建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并很快就答应给民众以普选权。1848年4月23日,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成立制宪议会,着手制定新的宪法。同年11月4日,新宪法获得通过。这就是“1848年宪法”,史称“法兰西第二共和国宪法”。

由于新成立的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立宪会议排斥了革命运动中激进的一翼——以路易·勃朗(Louis Blanc,1811-1882)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参与政府,于是在巴黎爆发了激烈巷战,史称“六月起义”。这次事件使第二共和国立宪会议感到有必要加快制宪进程,并相信要建立法兰西的秩序与安全,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于是立宪会议开始着手修改宪法,实行总统制,把大权赋予了总统,并很大程度上使总统的权力不受立法机关的约束。这一规定为法国第二帝国的诞生开辟了道路。由于当时法国的民意被引导到了“稳定压倒一切”上来,人们纷纷把眼光投向了曾给法国带来自豪感的拿破仑家族。在这一普遍的社会心理支配下,拿破仑一世的侄子路易·波拿巴(Louis-Napoleon Bonapartes, 1808-1873)在1848年12月的选举中以压倒性的选票当选为总统。在野心勃勃的路易·波拿巴巩固了自己的独裁政治后,即着手准备恢复帝制,于是在1851年12月1日发动了“雾月十八日政变”,旋即解散了国民议会,并随即在1852年1月14日指使其亲信仅用了几个小时就制定了一部新的宪法,这就是“1852年宪法”。新宪法规定,国会下院仍由成年人选举产生,但上院则由总统指定,以牵制下院,而立法权则交给国务会议负责,原为四年的总统任期被改为十年。由于路易·波拿巴仅仅使把宪法作为其实现其独裁统治的工具,因而在1852年12月他把法国再度改制为帝国就毫不奇怪了。这样一来,法国人的“拿破仑情结”使得法国的现代宪政民主建设进程又推迟了好多年。

1852年12月2日,路易·波拿巴通过全民投票而宣布法国改共和制为帝制,他本人旋即成了皇帝,号称拿破仑三世(Napoleon III)。在其称帝初期,拿破仑三世采取一些专制措施,架空议会,使其成为一个虚摆设和橡皮图章。但是,法国社会这时已经不可能在独裁专制的政治体制中运转下去了。之后,随着国内矛盾的激化,工人运动此起彼伏,拿破仑三世不得不调整自己的政策而采取了一些自由化措施。这样,第二帝国在路易·波拿巴的统治下苟延了十几年,直到1870年的普法战争的失败,它才在巴黎人民的起义中退出了历史舞台。

1870年法国的帝制再次被倾覆后,新成立的法国临时政府推行对内镇压和对外卖国的政策,激起了法国民众的强烈不满。于是,在1871年3月18日爆发了新的民众起义,并在3月28日的起义风暴中建立了“巴黎公社”。在巴黎公社运动被镇压下去之后,法国临时政府于1873年成立了新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开始酝酿另一部宪法。1875年1月31日,法国议会以353票对352票的微弱多数勉强通过了关于共和国总统的任命办法及任期决定,含糊地确认实行共和制。接着,议会又相继通过了《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政权关系法》。这三个宪法性的文件就构成了所谓的“1875年宪法”,又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这一组宪法性文件实施后,经稍微修改,一直延续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直到“1946年宪法”的制定,法国才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现代宪政民主时期。

从上述史实中,我们可以看出,近代以来法国的宪政民主政制建设,是在大革命的疾风暴雨般的运动中开始的,也是在波澜壮阔的革命运动中曲折而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法国宪法一再重新制定和修订(有学者曾统计,在法国历史上,曾有17次制宪和修宪),直到1958年宪法(又称“戴高乐宪法”或“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法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才基本上成熟并稳定下来。

回顾英法两国近代宪政民主政制的型构和演变史,并对二者加以比较,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发现以下几点重要的差异:第一,与英国的宪政民主是在其中世纪的封建制社会母体中原生性地生成有所不同,法国的近代宪政民主政制则是或多或少受英国政制实践的影响而发生的,在其中,像孟德斯鸠等启蒙学者对英国光荣革命后英国政治制度运作的介绍以及其思想传播曾起了一定的作用。第二,与英国的宪政民主政制是经由一个相对平和的和渐进过程而逐渐生成且至今仍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法典的情形不同,法国的宪政民主政制则是在大革命的疾风暴雨和腥风血雨建构出来的,其间,共和制与君主立宪制的交替出现,法国政权也一再更替,所伴随着的是法国宪法一再制定、废除、调整和修订。第三,如果说1215年的《大宪章》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奠定英国近代宪政民主和法治社会的两块主要基石的话,那么,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亦称“拿破仑法典”)则是支撑法国近代以来法律制度及其宪政民主政治的两大拱柱。最后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美国宪政民主政制的设计者和构建者深受英、法两国的一些思想家——尤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以及早期英国宪政民主生成和演化过程的实践的影响,但在美国建国后,其宪法的设计制定以及其民主宪政制度的建设,又反过来对19世纪英法两国的宪政民主的型构和与建构产生过一定影响,也从而对现代人类宪政民主政制的扩散与发展,发生过极大的推动作用。由于本文论题只限于考察欧洲市场经济的兴起以及其中的法制建设的作用,我们就不再讨论和回顾美国的宪政民主的沿革史了。



[1] 在《民主与独裁的社会起源》一书中,摩尔(Moore, 1966, p. 70)曾对这一时期法国的社会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以及不安定因素加剧的社会格局描述道:“促使变革的矛盾主要集中于下层。君主专制体制下的法国社会自上而下地陷入了四分五裂的局面。由于制度上和个人的原因,社会越来越无力控制前面所提到的那些分裂力量。这种崩溃加剧了下层民众的潜在不满情绪,使之日益表面化。有一些证据表明,这些现象已经酝酿了一段时期了。17世纪的史册载满了农民起义(在城市中也有少数人参加)的纪录。这些起义在1639,1662,1664,1670,1674,后1675年在法国不同的地区都有发生。然而,普遍的不满情绪本身并不能引起革命。……只有当这种不满情绪很快同更强大的力量结合起来时,它们才在血与火的斗争中帮助摧毁君主专制制度。”

(未完,下续)

(待发表文稿,未经作者允许,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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